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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21號
原 告 許丸珠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
被 告 許宗銘
被 告 許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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