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家訴,38,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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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8號
反訴原告 陳塘春
上列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陳玉君反訴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
,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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