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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債 務 人 陳品蓁即陳秀敏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茲審酌更生程序期間,程序進行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認有命債務人預納之必要,爰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
及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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