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消債更,153,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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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
債 務 人 李英宗
代 理 人 彭冀湘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債務人請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又戶籍地如與租屋處不同,應說明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未居住於戶籍地,需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性?
二、債務人請陳報從事家庭手工之實際內容、往來客戶姓名、聯絡電話、收入給付方式,並應提供工作地點之照片、今年度每月手工物品交件數量、收入明細等資料供核。
三、依債務人所述,與配偶從事家庭手工達二年之久,請說為何支出項目編號3,載有「上班交通費月」,每月1,000元之支出?;
又債務人既有交通費用支出,應有交通工具,然財產資料並無記載,請予說明?又債務人曾任職數家公司,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使用(縱存款僅小額,仍應申報),惟財產資料亦未申報?再股票、基金、保單等均屬有價證券,亦屬財產之列,請詳予查明是否有財產漏未記載,如有,請補正財產資料到院,否則如經本院查獲最近二年之收入、支出及財產有未據實說明情況,亦未提出相關文件,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規定,得駁回本件聲請。
四、債務人提出之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間為99年5月至100年5月,非最新之租賃契約,且每月租金14,000元(占總支出比例約30﹪),有過高之嫌,與更生程序應過簡約生活有違,請說明租屋處之房屋情狀(如透天厝或公寓、格局?房?廳?衛、屋齡等)、承租該屋之必要性或適當性?與屋主有無親屬關係?租金如何給付(如為匯款,應說明匯入帳號及戶名)?並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租屋處之照片及,給付租金之相關事證(如匯款單)。
五、債務人請說明四名子女目前是否仍領有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如是,請說明今年度受領情形,並應提出存摺影本供核。
六、債務人請說明除四名子女領有上開補助外,其餘共同生活或受債務人扶養之家庭成員,有無領取其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教育補助、身心障礙生活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七、債務人請說明除所列債務外,有無另負擔其他保證債務?或民間友人債務?如有,請說明債權人名稱及債務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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