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消債更,160,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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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志輪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請提出台端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成立協商之協議
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有
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又聲請
人自承有向台新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銀行給予
分72期、月繳11,000元之方案,請說明是否有與台新銀行協商成立,如是,提出協議書並說明還款情形,倘聲請人
已毀諾,說明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
有困難;如否,提出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二)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三)聲請人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之工作收入情形,惟聲請人應釋明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2年7月31日起至104年7月30日止之收入狀況,請詳列104年1月1日起迄今之任職公司或雇主、每月薪資、及公司或雇主之聯絡方式(含公司全稱或雇
主姓名、地址、電話)。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於104年4月9日自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退保勞保後即無最新投保資料,請聲請人說明退保後之工作收入情形,倘
聲請人現無工作收入,說明有何不能工作之情形、自何時
起處於失業狀態?又聲請人現無工作及固定收入,則聲請
人如何履行更生方案?請說明是否有願意擔任更生方案履
行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以確
保債務之清償?如是,請提出該名保證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資力證明(公司全稱、雇主姓名、電話地
址、相關薪資證明文件等)、該名保證人所書立願意擔任
聲請人保證人之保證書過院參辦。
(五)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
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
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
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六)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8月起至104年7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
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
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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