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消債更,163,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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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明鴻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請詳實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臨時工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公司全稱及地址)?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
)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
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否則難以認定聲請人擔任臨時工工作
之薪資收入為8,000元為真實。
(二)聲請人自承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即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聲請人應表明自何時起
未清償及具體說明收入如何減少而有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
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另請說明於毀諾後,是否有向
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
間如何分攤父親呂英森及母親李麗玉之扶養費用?
(四)如有漏未提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8月起至104年7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
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
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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