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消債更,43,201508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靜怡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

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