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林貞妤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被上訴人 憲豐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瑩
訴訟代理人 張素芳律師
蔡駿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童來好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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