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簡上,41,2015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置業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村和
被上訴人 杭家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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