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簡上,50,201508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陳綉雅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曾友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