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聲,149,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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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吳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77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3年1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77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該案目前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0號審理中。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印象中該案被告潘依欣似乎於言詞辯論時自認有債務不履行之行為,以及如有侵權行為造成聲請人損害願意賠償等語,應存在於錄音檔中。

惟被告潘依欣在二審全盤否認其於一審說過之言語,聲請人在二審必須重新論述並提出證據,而言詞辯論筆錄並非逐字記載,故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當事人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及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要件。

是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亦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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