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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遊國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新營、何阿蘭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
請求①被告應將附表所示編號1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②被告應將附表所示編號2、3土地現供種植農作物之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而以附表所示土地之民國104年1月公告現值計算原告本件起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80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55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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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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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 號 │ 占用面積 │每平方公尺之│ 原告之 │ 土地價值 │
│ │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新臺幣)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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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段│ 165 │ 22,600元 │公同共有│3,729,000元 │
│ │968、973地號土地 │ │ │1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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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段│ 23 │ 22,600元 │公同共有│519,800元 │
│ │968-1、968-2地號土│ │ │1分之1 │ │
│ │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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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段│ 180 │ 6,400元 │公同共有│1,152,000元 │
│ │968-3地號土地 │ │ │1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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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5,40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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