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498,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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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黃金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清池、籃登財、吳穗卿、籃清池間請求拆屋還
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占用面積合計約為238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0,600元,依此暫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902,800元,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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