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16,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汯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怡甄
被 告 錢育斌即利全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1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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