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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王彙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載
明被告姓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對被告送達文書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即系爭土地遭占用面積乘以公告現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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