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17,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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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王彙中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陳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萬5,485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32.3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萬6,7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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