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20,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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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艾迪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碧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9,4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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