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28,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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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 告 吳丰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娟、郭書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91,9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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