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37,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劉珏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朱採雲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之數項標的應為選擇,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其中最高者即新臺幣(下同)752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4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