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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 告 高武正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河龍、李莊玉花、李得富、李海金及丁三吉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面積以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實測為準),並將土地返還原告,而依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民國104年5月15日所測量字第1040048552號函檢送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見本院104年度營簡調字第108號卷第86、87頁),系爭土地上之磚造平房、磚造黑瓦豬舍占用面積合計為382平方公尺,則以系爭土地104年1月公告現值計算原告本件起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3,00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
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7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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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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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 號 │ 占用面積 │每平方公尺之│ 原告之 │土地價值 │
│ │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新臺幣)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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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學甲區宅子港段│ 382 │ 1,500元 │ 全部 │573,000元 │
│ │82-1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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