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54,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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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陳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2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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