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56,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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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余芳雄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宏龍輪椅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1,3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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