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64,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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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方崑亮
方崑宗
方朝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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