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70,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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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0號
原 告 吳堂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裕仁、王少豐、瑞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美金34,753元,以其起訴日即民國104年8月18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美元兌換新臺幣32.642元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34,407元(計算式:34,753×32.642=1,134,407,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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