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75,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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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新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加榮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新臺幣(下同)23,456,247元整治費用代墊款債權債務不存在,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456,247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30,000元及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830,000元,合併計算為24,286,2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7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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