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77,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7號
再審原告 陳真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尹三龍、禹玉書、高鳴範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就本院民國104年7月31日104年度小上字第27號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再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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