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85,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吳秀倪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秀玲、蔡黃素月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上開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又倘若原告無法陳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