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88,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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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陳建逸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吳祈宇即立典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2,9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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