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89,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趙淑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瑞沛即被繼承人王張玉治之繼承人、王建程即
王張玉治之繼承人、王建民即王張玉治之繼承人、王渝鈞即王建業即王張玉治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