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91,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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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告 王陳仙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林雪梅、王明理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5萬7,230元【計算式:8萬7,4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49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5/13+5/13)(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權利範圍)+8萬7,4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7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5/13+5/13)(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權利範圍)=3,065萬7,23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萬1,8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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