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9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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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5號
原 告 康志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玟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前揭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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