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1209,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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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09號
原 告 張家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協盛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12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1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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