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鴻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玟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5,8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