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1441,2016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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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金枝
陳文裕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趙仁童
趙仁建
趙仁順
趙柏盛
趙柏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4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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