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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煌龍
周誌玶
潘裕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昶明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46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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