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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王原民、郭純任、王聖文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補充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規定自明。
如係被告未為聲明之事項,因被告未為此項聲明,法院不得逕予裁判,要無裁判脫漏可言,自不得聲請補充判決(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297 號、94年度台抗字第326 號、95年度台聲字第77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就聲請人請求補充判決之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87 建號建物,聲請人就此部分於本案審理時從未聲明而為請求(見本院卷第5 頁、第43頁反面),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就此部分本不得逕予裁判,本件判決並無裁判脫漏可言,聲請人就此聲請為補充之判決,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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