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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09號
上 訴 人 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及家保電子遊戲場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8,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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