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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 告 李秀惠
訴訟代理人 陳慶池
被 告 紀倍宗
沈月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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