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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9號
原 告 黃瓊華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被 告 施泰吉
訴訟代理人 謝春煒
吳建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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