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7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寶樺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蔡憶文間
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