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798,201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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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9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姚繼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怡萱、陳清金、李榮紋間因104年度訴字第798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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