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重訴,330,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原 告 晉生醫療社團法人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許裕評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洪于普律師
林瑞城律師
被 告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邱仲慶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楊丕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