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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博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財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
被 告 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廖傑驊律師
曾本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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