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欣坤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文
訴訟代理人 林湘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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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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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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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欣坤鏵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新化分│鉅祐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2月28日 │51,626元 │GB5835025 │ │
│ │公司周玉文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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