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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鋁祥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慶
代 理 人 錢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聯進照明科│臺灣土地銀│鋁祥發實業│民國103年 │330,080元 │AOB140855 │
│ │技有限公司│行新營分行│有限公司 │12月31日 │ │ │
│ │陳進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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