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通
代 理 人 陳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相符。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2月1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憑。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7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儀大股份有限公司莊│臺灣銀行安平分行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103年12月31日 │152,719元 │AH9046892 │ │
│ │明勳 │ │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