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7402,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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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402號
債 權 人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債 務 人 曾宥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叁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聲請狀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中,就本支付命令第1、2項之利息請求,原均記載以年息20%計息,惟債權人嗣已更正為依年息12%計息,爰依其更正後聲明核發本件支付命令,合先敘明。

五、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

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此觀民法第207條規定即明。

末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債務人履行遲延時,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233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

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而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究屬懲罰性或賠償性,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

如無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即應依民法第252條第2項規定,視為賠償性違約金。

六、經查:㈠債權人就債務人所積欠,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債權,原請求自民國102年5月9日起計息,並將債務人於102年5月9日至104年7月31日間所積欠之利息滾入原本後,再請求自10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12%計算之利息。

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所載,其與債務人約定之清償日為103年5月8日,且兩造間並無債務人於約定清償日前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無得依複利方式計息之書面約定,則債權人應自前揭約定清償日之翌日起,始得向債務人請求約定之遲延利息,且債務人已遲付之利息,亦不得再滾入原本計息。

故債權人就此筆金額為300,000元之借款,其請求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1項所准許者,於法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㈡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所載,兩造就他筆借款金額為880,000元之借款,係約定債務人應於102年12月19日前清償本金、借款期間利息及手續費共計1,000,000元,如逾期未為清償,債務人應另給付按前述應償還金額之30%計算之違約金。

而此筆借款,同樣亦無得依複利方式計息之書面約定,且未表明約定違約金屬何種性質,依前開說明,此違約金應視為賠償性違約金,而不得再行加計遲延利息。

惟債權人就此筆借款之利息請求,其計息本金除將債務人屆期時應清償之借款期間利息及手續費120,000元、自102年12月19日至104年7月31日已發生未給付之利息一併滾入本金計息外,且再就違約金請求利息,而前述已發生未給付利息,亦提早至約定清償日翌日之前一日即行起算,此部分請求均顯與前述債務人遲延責任、複利及賠償性違約金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是債權人就此筆本金為880,000元之借款,其請求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2項所准許者,於法亦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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