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許聰吉
債 務 人 許明宗
債 務 人 李演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肆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許聰吉於民國95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許明宗、李演說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295,62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聰吉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4年3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82,436元及自民國10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許明宗、李演說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主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