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8032,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王冠宗
債 務 人 王國龍
債 務 人 蔡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王冠宗於就讀國立宜蘭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王國龍、蔡美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筆,金額總計新臺幣326,305元。

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冠宗本息繳至民國104年01月3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04,098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王國龍、蔡美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