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3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佳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零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李佳翰於民國101年9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7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79元及費用21889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李佳翰於民國97年1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7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76元及費用1004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8034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151658│李佳翰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元 │ │7月02日起 │ │ │
├──┼──────┼─────┼──────┼──────┼───────┤
│ 002│新臺幣312072│李佳翰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元 │ │7月02日起 │ │點九九 │
├──┼──────┼─────┼──────┼──────┼───────┤
│ 003│新臺幣4524元│李佳翰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 │ │7月02日起 │ │點七九 │
├──┼──────┼─────┼──────┼──────┼───────┤
│ 004│新臺幣47716 │李佳翰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五│
│ │元 │ │7月02日起 │月31日止 │點三九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